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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无责(主题)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王涛(化名)某晚下班后到公园游玩,一时兴起下水捉鱼,不幸溺水死亡。王涛父母以相关河流管理单位和公园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王涛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涛父母诉称,2020年,王涛在海淀区某公园内水流中溺水身亡,该区域属于相关河流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被告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单位未在河边加装护栏,也未尽提醒义务,河边没有巡逻看护人员,导致王涛溺水无人施救最终身亡。另外,河道中水草过多造成王涛自救困难。
河流管理单位辩称,事发水域确归该单位管理,但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王涛父母所述因水草过多造成自救困难没有证据支持。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擅自下水捉鱼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单位表示,该单位是水域所在公园的管理单位,只对河边绿化进行管理,事发水域的河道管理者并非该单位。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两单位均在公园内及水域附近设立了多块警示牌,如“水深危险,禁止戏水”等,以提示游客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王涛父母虽称警示牌是事发后设立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除警示牌之外,被告两单位还通过在陡坡处设立围栏以及河流管理单位派专人巡视等方式保障安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水域是开放性水域,并无证据显示事发水域必须设置护栏。另外,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夜间进入河流内戏水的危险性是明知的。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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